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供應鏈金融能有效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并進而成為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盡管金融在中國經濟體系中具有外植性特征,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中國供應鏈金融發展模式與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日本發展模式具有本質區別。然而,日本的發展路徑和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對進一步推動我國供應鏈金融健康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發展路徑
日本的企業間結算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而以此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供應鏈金融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商業票據作為企業間結算手段得以普及。隨之,支付票據成為買方企業籌措周轉資金的手段;票據貼現成為賣方企業廣泛使用的融資手段。在 日本,商業票據不僅用于結算,也是中小企業籌集周轉資金的有效手段,其機制設計更是體現了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獨特性。20世紀70年代中期,商業票據在日本 供應鏈金融中的占比達到頂峰后呈遞減趨勢,相反應收債權的占比日益高漲。
第二階段是從票據交易轉向一攬子保理。在逐漸認識到票據遺失風險及事務成本等問題后,伴隨著金融信息技術的發展,日本企業間結算中銀行匯款轉賬等電子結算方式的使用超過了票據。由此,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發展也從票據交易轉向利用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幫助賣方企業籌資的機制(一攬子保理等)。
第三階段是完善有關供應鏈金融的基礎設施建設。新機制的推進需要完善法律法規,于是日本制定實施了《與動產及債權轉讓的對抗條件相關的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和《電子記錄債權法》,并建立了登記備案制。據此,日本設立了以主要銀行為首的電子記錄債權機構來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同時,日本銀行業協會等通過提供平臺和服務完善了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近年來受電子化潮流的影響,日本的供應鏈金融從紙質票據逐漸向對電子記錄應收債權、庫存和應收賬款進行統一管理的動產擔保融資(Asset Based Lending,ABL)方式轉變。
本供應鏈金融的基礎設施建設
完善商業票據交易機制。日本的商業票據在“出票——支付——收款”的形態上與中國的企業承兌商業票據類似,但日本的商業票據通常不接受第三方的 承兌和保證,只依靠出票人的信用發行。日本在票據法、支票法及民事訴訟法中對商業票據都有特別的規定,使其作為一種獨立于商業交易、結算信用高的支付手段 得以推廣。日本票據交易機制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自動兌付制度。通常,截至票據結算日次日上午9:30,如未提出拒付或異議,則票據可自動進行現金兌付。拒付的處罰制度。由于資金不足支付人無 法在期限內結算時,該票據將作為“拒付票據”被通報到所有金融機構。半年內出現2次拒付的話,該支付人與所有金融機構的交易(包括發行票據及活期存款交易 等)都將被停止,且被要求即刻返還從所有金融機構獲得的融資期限內的全部利益。企業受到交易停止處分被視為“事實上的破產”。異議申訴與訴訟制度。由于票 據支付合同產生糾紛拒絕結算時,支付人必須在票據交換所托管與票據金額等額的異議申訴保證金。如審理過程中產生爭議的話,根據日本的票據法(票據為有價證券,切斷了人為抗辯,認可受讓人的善意取得等),由于限定了爭議和證據,能夠設定審理時限,法院可通過票據訴訟制度進行迅速審理。
立法保護賣方中小企業。除了完善交易機制,為了推動商業票據在供應鏈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日本還制定了保護賣方中小企業的《分包法》。通常,買 方(出包企業)強勢,而規模相對較小的賣方(承包企業)不得不接受其不正當要求。為此,《分包法》針對規模較大的買方規定了在商業交易和支付及結算方面的 義務及禁止行為,并設立了具有較強獨立性的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在該機制下,簽訂商業合同時就排除了買方自行或事后操作交易條件的可能性,同時在 設定結算與支付條件時,加入了保護弱勢承包企業的內容,通過降低結算的不確定性來提高票據和應收賬款等的可靠性,從而支持了日本供應鏈金融體系的穩定運 行。
完善電子記錄債權制度。近年日本的供應鏈金融從紙質票據逐漸向對電子記錄債權、庫存和應收賬款等進行統一管理的動產擔保融資(ABL)方式轉 變。然而,應收債權存在雙重轉讓的風險及人為抗辯未被切斷的問題,不可能像票據那樣通過背書方式周轉流通。為此,日本于2008年制定實施了《電子記錄債 權法》,使電子記錄債權與商業票據一樣切斷了人為抗辯,且認可善意取得(即使轉讓人是無權利人,所有受讓人也受到保護)。同時,由于電子記錄債權是一次性 登記也回避了雙重轉讓的風險。日本通過制度建設促進了電子記錄債權的使用,但其普及尚未達到票據的程度,今后有待進一步發展。
完善動產及債權轉讓相關法令。以前,債權轉讓的第三者對抗條件是通過簽有確定日期的證書形式通知債務人(買方)或債務人的承諾。但從債權人(賣 方)的立場來看,如債權用于轉讓抵押的信息被債務人獲知的話,會使債務人懷疑其公司的資金周轉或信用方面出現了問題,從而影響之后的交易。為此,日本通過 立法規定債權轉讓登記也作為第三者對抗條件。另外,通過集合債權轉讓登記的制度化推進,規定將來發生的債權也可成為轉讓登記對象。同時,日本將動產轉讓登 記也作為第三者對抗條件列入了法規,集合動產轉讓登記的制度化使得隨時變化的庫存品也能成為轉讓抵押的對象。
允許成立民營債權回收公司。原本日本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以外不能從事債權回收業務。然而,為了推進不良債權的處理,日本制定實施了 《債權管理回收業特別措置法(服務商法)》,作為律師法的特例,允許獲得法務大臣許可的民營債權回收管理專業公司成立,從事特定金錢債權的管理和回收業務 (包括金融機構或非銀機構持有的債權、證券化及流動化相關債權、法律破產手續相關債權、信用擔保協會的求償權等)。
促進征信體系建設。在日本征信體系建設過程中,小型征信公司被逐步整合、淘汰,目前以“帝國數據銀行(TDB)”和“東京商工調查公司 (TSR)”這兩家大型征信公司為主。由于征信公司的信用好,且調查員來訪被視為受潛在客戶或相關金融機構委托進行調查,所以企業往往會主動披露信息,使 得被收錄的財務數據科目更加充實。大型征信機構通過長期腳踏實地的調研,積累起龐大的企業數據(包括票據拒付和違約、破產等信息以及有關企業結算的相關信 息等),金融機構等通過購買這些數據可以對詳細的財務信息、業界動向及違約風險等進行細致分析。
日本供應鏈金融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的發展路徑和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對我國完善供應鏈金融整體生態環境,進一步推動供應鏈金融發展具有如下借鑒意義。
推進到期支付的商業慣例。目前,結算的不確定性是阻礙我國供應鏈金融發展的首要問題。為此,首先需要推進我國票據和應收賬款債權到期支付的商業 慣例。具體來說,可嘗試將電子票據平臺作為基礎設施,激勵企業在該平臺中籌措資金,借此促進嚴守付款期限的習慣。針對付款延遲的情況,可嘗試在現行的票據 法之下,在特定地區的電子票據平臺中引入處罰規則和自動兌付機制,并針對處于優勢地位的買方規定相關義務和禁止行為,從而提高票據變現的可預測性。同時, 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可嘗試規定在交易初始就簽訂包含付款條件的合同,針對合同的執行及付款期限的實施制定目標值,并依法強制遵守。另外,可嘗試建立針對票 據訴訟的迅速裁決制度,以保證供應鏈金融體系的順暢運行。
健全企業信用信息。目前我國征信體系尚缺乏有關企業結算動向的信息,且公開信息的可靠性和網羅性也容易受到質疑。為完善企業信用信息,提高供應 鏈上企業間交易的商業信用,可嘗試從培育具備一定規模和品牌的優質民營征信機構和進一步完善征信數據的兩方面著手。對機構及用戶雙方來說,確保一定規模就 可以進行數據有效性的測試以及徹底執行敏感信息的處理,保證信息輸出的客觀合規性。最終,促使企業主動提供財務報表和業務模式等非公開信息。在完善征信數 據方面,央行可考慮增加對票據結算信息及擔保人債務信息等的收集,而民營機構可利用信用擔保機構或電子票據平臺中積累的結算信息。另外,央行可適時地放開 管制,允許其認可的民營征信機構鏈接央行信用信息中心,并制定這些機構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規則。
提高流動資產的法律有效性。目前我國以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融資以及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仍存在問題,應考慮通過完善立法,明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第 三者對抗條件以及應收賬款債權質押的債務者對抗條件,并梳理與其他法令及機制關系。另外,雖然我國物權法對動產抵押作了相關規定,實施了動產抵押登記制 度,工商局的網上公開制度也在不斷推進,但我國的物權法包含分別抵押和浮動抵押的二元結構,且一般而言,浮動抵押權處于劣勢,對庫存抵押權的實施造成影 響。因此,推動庫存在供應鏈中作為抵押品的有效性,首先就需要消除這種法律上的優劣差異,或通過制度改革承認庫存在進行了一定公示后的優勢地位??傊?,與 應收賬款債權一樣,庫存也需要確保合理的公示制度及運行管理體制。
完善證券化及流動化機制。與供應鏈有關的證券化及流動化是將面向多個買方的債權匯集到一個組合中,然后銷售給投資者的機制,為了不和其他債權債 務混雜一體,需要設置特別目的公司(SPC),并將SPC作為交易的主體。然而,這種組合存在諸多風險,包括銷售對象不履行債務的壞賬風險、銷售對象結算 應收賬款的風險、以及對SPC的債權銷售——轉讓中由于法律不完善產生的對抗條件的風險等。因此,為了使證券化及流動化市場發揮作用,首先就需要將應收賬 款結算的風險最小化,并在此基礎上計算銷售對象的壞賬風險,最終用于證券化評級。為此,可利用電子票據平臺積累的數據進行信用風險等的評估。另外,應收賬 款債權即使轉讓給了投資者,也有必要代替投資者回收債權,尤其是附帶高風險部分所引發的不良債權的管理——回收——銷售等業務。因此,可考慮允許包括非銀 機構在內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債權回收業務(包含不良債權),并制定必要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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